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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剖析反家暴法能否独立发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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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1 17: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知风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去年杭州拱墅区法院受理了一对夫妻的女方提出离婚的纠纷,经过审理,调解结案,暂时不离,男人写下保证书,同时,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男人再度家暴,当时被称为杭州市第一个针对家暴的人身保护令。没想到,仅仅过去两个多月,女人因为不堪家暴再度诉至法院。(3月2日《钱江晚报》)
反家暴法是把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上升到国法。然而,对于家庭暴力,是不是有法可依就可以破解以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困境?笔者曾在《反家暴法是执法部门的新课题》一文中,表达了对此的疑虑。而发生在杭州的这起家暴案例,已经让刚刚实施的反家暴法露出了“软肋”。因为,虽然此案发生在反家暴法实施之前,但当事法院已经采取了反家暴法中最有力的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但至少在此案中,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
不仅如此,从此案中不难看出,不少家庭暴力发生在夫妻之间。此案中的受害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下,再度受到家暴,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无法与加害人脱离婚姻关系。那么,反家暴法必然牵涉了对离婚诉讼的态度。涉及的法律也就不仅是反家暴法。而在以往对离婚案的司法实践中,大多以调解为主,一审很少有直接支持离婚的,而再次上诉必须满半年。这就使得反家暴法不能独立发威。
笔者在《反家暴法是执法部门的新课题》一文中曾指出:反家暴法忽略了一个“家暴”的成因问题。在此案中就存在着谁对谁错,或者说谁的过错在先或更大的纠葛。这又把反家暴法从受害人的“保护神”,变成主持公道的“老娘舅”。虽说这也是必要的程序,但已经与反家暴法的立法初衷不尽相符。如果反家暴法任然要被这些“婆婆妈妈”羁绊,一方面无法体现其威慑力,另一方面可能会滑入以往难以下手的窠臼。
在人们对反家暴法的共识中,都认为反家暴法的实施,对家庭暴力的解决和惩处会变得有法可依。但根据家庭暴力这种特殊的民事纠纷或案件,一部反家暴法可能还是无法独立发威。如果家庭暴力直接上升到故意伤害罪的刑律定罪尺度,就不需要为家庭暴力单独立法了。
从此案双方律师的辩论中,足以看出双方存在的过错,而对过错的性质和程度,也不能以冲突中的表现手段和伤害程度来衡量。因此,反家暴法也不是简单地看谁受的伤害结果大,谁就是受害方。而要厘清家庭暴力的成因,势必干扰反家暴法设计上的针对性,从而降低其威慑力。
因此,假如笼统的看待家庭暴力,假定为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的伤害,反家暴法是有足够威慑力的。但家庭暴力往往夹杂着复杂的家庭纠纷和矛盾,甚至表面上受害程度大的一方,反而可能是引发矛盾的主因。基于这些因素,反家暴法不可能以自身的相关要件独立发威。如果仅以伤害的程度,而不解决其中的成因,惩罚既成事实下的加害者,可能会留下隐患。而对于那些近于变态的,丧心病狂的加害者,现行相关法律也不会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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