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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重大突发事件最迟5小时内发权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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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1 16:5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标题:食药监总局:对重大突发事件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 
  中新网11月24日电 国家食药监总局近日在官网发布《关于全面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依法依规明确回应主体,落实责任,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
资料图:河北省一中学小学部曾出现学生疑似食物中毒情况。中新社记者 韩冰 摄

  《意见》提出,要推进政务阳光透明。一是推进决策公开。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食品药品监管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说明理由。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有关会议,增强决策透明度。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二是推进执行公开。主动公开食品药品监管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公布进展情况,确保执行到位。重点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公开工作。探索开展督查结果的公开,强化言必信、行必果的执行要求,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三是推进管理公开。根据中央编办部署,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推行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根据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着力推进食品药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抽检、飞行检查等重点领域监管信息公开。继续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
  四是推进服务公开。把行政事项受理服务与网上办事大厅结合起来,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办理延伸,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全面公开服务事项,编制发布办事指南,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五是推进结果公开。主动公开食品药品监管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定期公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信息。按月发布批准注册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公告。及时公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结果信息。制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逐步推动实现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社会公开。
  在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方面,《意见》要求,一是推进政府数据开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和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要求,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数据资源目录管理,制定数据标准,编制数据开放目录,制定总局数据资源年度开放计划,并积极响应公众开放需求,依托国家公共信息资源统一开放平台和总局政府网站,稳步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数据开放。
  二是,加强政策解读。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发挥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
  三是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围绕“两会”等做好专项回应引导工作,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开展效果评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食品药品监管政务舆情的回应工作,涉事责任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对涉及食品药品监管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依职责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依法依规明确回应主体,落实责任,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
  在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方面,《意见》明确,一是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推进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明确食品药品监管各领域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2017年底前,要在梳理本部门应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制定本部门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二是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每年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把握好公开的力度和节奏,细化公开内容,稳步有序推进公开工作。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拟制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未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按规定予以退文。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三是探索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依法积极稳妥制定食品药品监管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对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事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及时进行调整更新。负面清单要详细具体,便于检查监督,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全文:
  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要求,全面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增强公开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增强监管公信力,立足总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一)推进决策公开。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食品药品监管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说明理由。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有关会议,增强决策透明度。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二)推进执行公开。主动公开食品药品监管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公布进展情况,确保执行到位。重点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公开工作。探索开展督查结果的公开,强化言必信、行必果的执行要求,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三)推进管理公开。根据中央编办部署,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推行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根据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着力推进食品药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抽检、飞行检查等重点领域监管信息公开。继续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
  (四)推进服务公开。把行政事项受理服务与网上办事大厅结合起来,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办理延伸,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全面公开服务事项,编制发布办事指南,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五)推进结果公开。主动公开食品药品监管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定期公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信息。按月发布批准注册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公告。及时公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结果信息。制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逐步推动实现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社会公开。
  二、扩大政务开放参与
  (一)推进政府数据开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和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要求,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数据资源目录管理,制定数据标准,编制数据开放目录,制定总局数据资源年度开放计划,并积极响应公众开放需求,依托国家公共信息资源统一开放平台和总局政府网站,稳步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数据开放。
  (二)加强政策解读。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发挥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
  (三)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围绕“两会”等做好专项回应引导工作,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开展效果评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食品药品监管政务舆情的回应工作,涉事责任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对涉及食品药品监管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依职责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依法依规明确回应主体,落实责任,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
  (四)发挥媒体作用。把新闻媒体作为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运用主要新闻媒体及时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安排中央和地方媒体、新闻网站负责人参与重要活动,了解重大决策;畅通采访渠道,积极为媒体采访提供便利。充分运用中央新闻媒体及所属网站、微博微信和客户端做好国务院重大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发挥主流媒体“定向定调”作用,正确引导舆论。发挥新闻网站、商业网站以及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的网络传播力和社会影响力,提高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一)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推进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明确食品药品监管各领域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2017年底前,要在梳理本部门应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制定本部门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二)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每年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把握好公开的力度和节奏,细化公开内容,稳步有序推进公开工作。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拟制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未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按规定予以退文。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三)探索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依法积极稳妥制定食品药品监管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对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事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及时进行调整更新。负面清单要详细具体,便于检查监督,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四、提升政务公开能力
  (一)提高信息化水平。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食品药品监管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构建基于互联网的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通过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实行审批和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做到利企便民。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促进“信用中国”建设。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新平台,扩大信息传播,增强用户体验。
  (二)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强化总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整合网站信息资源,加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政府网站之间协调联动,强化与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主要新闻网站、重点商业网站的联动,充分运用新媒体手段拓宽信息传播渠道,完善功能,健全制度,加强内容和技术保障,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地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
  (三)抓好教育培训。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能力。制定政务公开专项业务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2018年底前对总局从事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
  五、强化监督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理顺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做好信息公开、政府网站、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把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政府数据开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经费保障,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积极探索通过引进社会资源、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政务公开专业化水平。
  (二)加强考核监督。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鼓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估。指导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做好发布政府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强化激励和问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好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各司局各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1月16日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
            


来源网址:http://news.sina.com.cn/o/2017-11-24/doc-ifypacti78685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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